王某于2012年以42万元价格 购买了鹿邑县一处房屋 2017年11月 王某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商行合同纠纷中 郑州市金水法院根据该商行申请 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 判决王某偿还货款28万元 2019年7月 王某将名下查封房产 以70万元价值出售给案外人 案外人分三次支付了房款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因王某没有按照判决偿还货款 该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4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房屋处 张贴了封条 案外人发现后 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驳回案外人起诉 将该案移交鹿邑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3月 王某偿还了拖欠货款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房屋解封 鹿邑县检察机关对王某涉嫌犯罪行为 提起公诉 2023年4月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财产 被司法机关查封情况下 仍变卖被查封财产 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是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规定 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是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侵害了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损害法律权威 必定受到法律惩处 学法辨是非 懂法不吃亏 守法生活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