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法院“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28 18:55

​​全区法院“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10个)

 

1.肖某等26人与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财产托管”巧解处置难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2.黄某某等人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网格+执行”化解纠纷百余起实现“红格善治”
3.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执行案
—“活扣”大型设备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4.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执行法院巧用预处罚措施促成执行和解
5.梁某、杨某、刘某、防城港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与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
—暂停纳失“放水养鱼”助力企业重获生机
6.麻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执破融合盘活公司资产
7.某机器集团公司与某油料储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债转股+置换+活封+优势互补建合作”组合拳盘活企业
8.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
—创新“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助企纾困解难
9.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架起精准服务企业“连心桥”
10.柳州某银行与某车业公司、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严厉处罚打击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执行行为



1.肖某等26人与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
—“财产托管”巧解处置难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肖某等
被执行人: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是柳州市柳南区辖区内一家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2022年年底开始,该公司物流货运运输链条断裂,导致公司库存产品大量积压,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困难,先后拖欠了部分员工工资、上游食材供应商货款等共计1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无法向员工和供应商履行付款义务,员工、供应商遂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仅剩厂房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可供执行,如果机械地通过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公司的机器设备,不仅会让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停顿难以为继,且所涉机器设备作为食品制作设备,拆除后拍卖容易大幅贬值,周期较长的评估、拍卖程序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经过实地调查和审慎考虑,基于本案所涉机器设备仍具运营价值,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财产采取“财产托管”的执行方式。即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第三方机构与被执行人公司完成螺蛳粉实体店运营、供应链合作、预包装合作等三个版块的合作,使被执行人公司恢复正常运行,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向执行法院汇报管理使用收益情况并上交经营收入。经过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分析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拍卖或托管措施的利弊,并在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主持促成双方达成由第三方经营管理被执行人财产,所获收益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托管后,其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主动履行两期款项。该26件系列案在执行法官的善意、灵活执行下,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帮助被执行人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


【典型意义】
“财产托管”是执行法院探索解决被执行人财物无法处置变现或者不宜处置变现问题所采取的执行方式,即被执行人财物属于不宜变价或无法变价的,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托管,或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强制管理。本案所涉生产设备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重要资产,变现价值不高,但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存续影响大,通过“财产托管”的执行方式,既保证执行力度不减,又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促使企业快速回血、清偿债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2.黄某某等人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网格+执行”化解纠纷百余起实现“红格善治”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等人
被执行人:某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法院


黄某某等人与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令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黄某某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截止2023年6月,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桂平市人民法院的系列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该批执行案件涉及立案标的为1000万余元。为实现该系列案黄某某等人的案涉债权,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产十余套,经法院多渠道宣传拍卖所查封商品房信息,仅成交3套,其余商品房均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工作陷入僵局。2023年9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黄某某等人之间的物业合同纠纷欲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深入调查,了解到黄某某等人与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三角”关系,为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两批案件,执行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依托法院“诉源+执源”治理工作机制平台与当地政法委“红格善治”平台,组成“党员+网格员+审判员”联合开展“诉源+执源”治理工作格局,利用社区党员、网格员的力量参与到法院诉源、执源治理工作中来,由法院组织法官首先对涉纠纷的社区党员、网格员进行法律知识及案件调解业务的培训,再由社区党员、网格员以集中宣讲、个别对话等方式了解各涉案业主的需求及矛盾纠纷化解意愿,最后善意引导包括黄某某等322名业主与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144名业主在“最大公约数”中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兼顾各方利益,成功实现以诉前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44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批量化解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首执和恢复案件合计466件,实现业主、房开公司、物业公司三方均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保经济”与“保民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兼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行工作理念,凝聚各方力量,妥善化解纠纷,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依法高质高效化解涉群体性批量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中的利益。本案中,执行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依托法院“诉源+执源”治理工作机制平台与当地政法委“红格善治”平台,组成“党员+网格员+审判员”合力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党员、网格员作用,集约化开展法院诉源、执源治理工作,通过执行一案、化解一片,为今后批量矛盾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3.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执行案
——“活扣”大型设备保障多方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杨某某与天津市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船务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某船务公司向杨某某返还款项112万元,杨某某赔偿某船务公司228028.25元,经债权债务相抵,某船务公司仍需向杨某某返还款项891971.75元。因某船务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杨某某遂向北海海事法院对某船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除船舶“津采66”轮外,被执行人某船务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津采66”轮在被执行法院实施扣押时,正承接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的疏浚工程。


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面对津采66”轮正进行港口码头航道疏浚施工的现状,主办法官陷入两难:一是如果实地扣押“津采66”轮,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被执行人无收入,还承担着偿还债务的重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会影响到航道疏浚工程的进度;二是如果不扣押“津采66”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执行法院调取了“津采66”轮所在的北部湾遂溪避风港外航道疏浚工程整体图纸,按照双方提供的该轮施工范围,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出协商思路:在施工图纸上画“圈”,限定“津采66”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后,在被执行人承诺不逃避执行,不转移、隐匿财产的前提下,执行法院将涉案船舶“津采66”轮扣押在北部湾遂溪避风港项目施工范围内,交由被执行人亲自看管,并允许该轮在此范围内作业,但不得离开该范围,以此分期履行拖欠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已按时依约履行了首期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措施,成功化解涉中小企业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航运经济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不影响胜诉当事人债权实现和不构成财产价值明显贬损前提下,灵活采取“活扣”措施,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低限度降低了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又避免了因扣押造成的航道疏浚工程进度的影响。该案体现了执行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4.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巧用预处罚措施促成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


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年8月,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贵州遵义,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大多位于外省,此时因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对外省的财产调查处置受到较大限制,调查工作陷入僵局。法院一直积极联系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劝诫其主动履行相应债务,但被执行人履行态度始终较为消极。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综合研判各方面实际情况,决定将“执行六预”措施与异地执行相结合,于202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拘留预告书》,并由案件主办法官带队实地上门进行督促引导,限其2023年5月15日前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将面临对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拘留15天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沟通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宜。最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督促引导下,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得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2023年6月,该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得以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执行中的预拘留、预罚款等预处罚执行措施,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种工作方法。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法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普及法律、释法说理,能够达到“寓教于执”的效果,在刚性的执行工作中很好地兼顾了柔性。同时,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企业在建工程施工也受到影响,通过预告处罚措施一次性推动双方和解,既切实维护债权人企业的胜诉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最大限度降低跨省执行成本,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温度,有力促进实现共赢。


5.梁某、杨某、刘某、防城港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与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
—暂停纳失“放水养鱼”助力企业重获生机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某、杨某、刘某、防城港某化工有限公司等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以热法工艺生产磷酸的企业。自2016年以来,受市场环境与信贷政策收紧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方面原因影响,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陷入系列债务纠纷,由钦南区法院办理的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25件,涉案金额达804万元。因该化工公司未按照判决如期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先后查封了该化工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设备,因未主动报告财产,执行法院按照程序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期间,该化工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请求法院组织协调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为被执行企业“松绑宽限”,为恢复生产经营争取空间。执行法院审慎研究,深入了解该化工公司近7年来面对多笔债务,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积极筹措资金,部分涉职工工资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说明该公司有积极还款的意愿。此外,该化工公司作为钦州三家磷酸生产企业之一,其生产的产品大量出口东盟各国,具有较大挽救价值。基于此,执行法官积极与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协调替代解决方案,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先后依法解除了该化工公司在有关执行案件中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置换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查封的拟用于信贷的不动产,解除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和限高措施,为该公司融资续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执行法院也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该企业的设备、设施采取“活封”“活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助力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2020年复工复产之后,该化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向好,陆续履行了剩余债务。2021年前共履行完毕19件涉职工工资案,标的35.9万元。2023年11月初,该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5件终本及1件和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结案申请书到执行法院,申请结案并屏蔽相关执行案件信息,以便企业融资贷款,继续做大做强。收到申请后,执行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信用修复工作,向申请执行人核查相关履行信息后,办理了执行完毕结案手续,并向该化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与政府信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接修复公司信誉,消除因涉诉、涉强制执行措施等不良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助力该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是信用治理的两个方面,通过动态管理、及时修复、服务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信用治理作用,既准确识别“诚而不幸”企业为其争取喘息空间,又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推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本案执行法院经过研判被执行企业具有主动清偿债务意愿且具备挽救价值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调,以“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解除对该企业的部分强制执行措施,以执行措施上的“退一步”换取了债权人权益以及企业经营上的“进一步”。在被执行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之后,又及时联动政府部门修复信用,护航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是人民法院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准确适用执行措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6.麻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执破融合盘活公司资产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麻某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执行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乡塘区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麻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24起强制执行案中,经采取一系列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了有其投资建设的一栋已停工且尚未竣工交付的三产项目综合楼外,无其他可供处置和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决定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启动“执转破”程序。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西乡塘区法院发现该三产项目综合楼占地面积大、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高的潜在商业价值,同时获悉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三产项目综合楼有续建、承租意向,亦同意破产管理人全程派驻项目对投资资金运作以及项目续建情况进行监管。经过西乡塘区法院多次与各方利益主体沟通、释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全票通过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及重整计划草案。据初步估算,该项目落户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均开票收入150万元,帮助解决就业岗位80个。目前,400万元投资款已支付至西乡塘区法院案款专户,其中7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剩余330万元用于支付项目后续建设支出等。


基于该案已经进入破产重整且已实际运行,部分债务已获清偿,西乡塘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暂缓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将其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认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在原有“执转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完善“执破融合”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叠加的效应,打通执行与破产审理间程序壁垒,发挥执行程序财产处置优势,做好与破产程序的融合衔接,达到了“1+1>2”的良好效果。此外,执行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作用,通过引进投资人入驻投产,及时盘活被执行企业闲置资产,在停产企业的“壳”内孵化出优质项目,顺利实现“借鸡生蛋”,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能增加当地政府税收,解决就业问题,助推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7.某机器集团公司与某油料储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债转股+置换+活封+优势互补建合作”组合拳盘活企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机器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某油料储运公司等
执行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油料储运公司是一家管理开发利用能源的企业,名下拥有多个子公司、分公司,以及码头、土地、股权等复杂资产。2014年,该公司与某机器集团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产生4.5亿元债务,其成为系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按照《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资产盘活培育执行工作指引》,针对被执行企业的气库、土地、码头等重大可盘活资产以及该公司经营现状、主体信用、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采取“债转股+置换+活封+优势互补共建合作”的总体策略方案。一是债转股化解部分债务。执行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的保证人名下的某子公司拥有北海市唯一一座二级气库,虽然该子公司因资金问题暂停运营,但具有发展潜力,经组织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签订《化债转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气库评估作价,将部分涉案债权转为对该子公司持股,该子公司也获得重组并向银行融资,最后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逐步盈利。二是换封土地发挥最大价值。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企业的另案债权人深圳某公司先行申请查封了该公司面积较大地块,该地块上在建油气码头已暂停建设。执行法院与另案执行法院充分沟通,与另案债权人进行解释说理并组织当事人之间协商,促成另案债权人申请保全地块与某机器集团公司申请保全地块进行置换,最终达到既兑现另案债权人权益,又提升了某机器集团公司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三是“活封”码头资产,确保续建经营。执行法院认真审查某机器集团公司对被执行企业名下码头进行拍卖的申请,实地查看码头现状、综合考量拍卖后的社会影响,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在保持现有资产查封的情况下,不拍卖码头,由被执行企业建设完善码头后进行经营,以码头营收逐年归还债务。四是优势互补,促成共享共建合作。执行法院在掌握了解某机器集团公司名下一家加油站因缺乏运营经验已停业,而被执行企业具有经营加油站能力的情况下,组织两家公司沟通协商,提供互补共建思路。与当地党委政府联动协同研讨,定期组织跟踪审核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议履约情况,给某机器集团公司吃下定心丸,某机器集团公司最终同意由该公司重新经营其名下停业加油站。至此,涉案企业相关重大资产逐项盘活,企业“造血”能力逐渐恢复。截至2023年5月被执行企业已清偿债务1.4亿元。气库已重新运营,所得收益某机器集团公司可按股比分红,同时满足了80万户燃气需求。2023年码头正式投入运营,年底即将履行一笔500万元的还款。加油站也已开始盈利,将实现6400万元还款。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均送来感谢信,对执行法院能动执行表示感激。该案实现了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债权人兑现债权、当地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意义】
某机器集团公司与某油料储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件执行标的大、案件数量多、社会影响广,涉案财产的处置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和营商环境水平密切相关,能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实质解决纠纷,考验着执行工作的担当和智慧。执行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担当作为、善意文明执行,依托法院专业优势,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和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在法治轨道上灵活运用“债转股+置换+活封+优势互补共建合作”等执行措施,既努力实现查封目的,又维护被查封企业生存权益,整体盘活企业资产,一揽子解决了被执行企业历时多年的系列执行案件,实现清偿企业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助力地方经济焕发新活力、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司法动能。

8.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执行案
——创新“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助企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支付本金3.78亿元及利息。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为避免超标的处置财产,法院首先对被执行人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3.5亿元的两处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挂网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此后,又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进行分批次评估拍卖,因财产众多涉及划拨土地、老旧房产等问题,处置程序繁琐,案件推进需要较长时间。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曾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推进缓慢为由信访,还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做足“加”法,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汇报,侧面敦促该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全面加紧财产查控工作,为案件执行加锁;采用精准评估策略,对财产分批评估、分批处置,倒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二是做足“减”法,通过暂缓采取信用惩戒以减轻被执行企业融资压力,精准采取查封措施、减少财产查封涉及面以减轻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巧用“现金+债转股”的执行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良好的经营实力和信誉为案件和解提供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案件圆满执行完毕,保持了被执行人上级集团的良好企业信誉。


【典型意义】 
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金融实体经济,也要防止企业因执行受困,影响职工就业与民主保障。本案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坚持执行与服务并重,以“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执行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了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助企脱困重生,成功挽救了被执行企业免遭强制执行而陷入破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民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架起精准服务企业“连心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后,因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一方面,象山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有经营资金和众多运营汽车,但是该公司作为本市市属国有城市交通运营企业,其正常运营关系到市民日常出行,并且其有职工1700余人,直接强制查封、冻结公司账户等财产将影响公共交通运行,影响上千名职工工资支付,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是知名汽车制造公司,及时兑现及维护其胜诉权益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制度保障供给,增强来桂投资者信心。面临多重考虑,执行法院积极寻找平衡保护双方合法合理权益的出路。经被执行人反映及申请,执行法院重点关注被执行人国企性质,深入调查了解当地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统筹部署的工作背景,获知市国资委于2022年推动全市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重组整合工作,被执行人等多家改革重组企业被暂时冻结资产处置、债务清理等重大财务活动。对于该情况,执行法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解释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不利于全市通盘考虑,也不利于发挥政企协商沟通机制作用。申请人表示理解,但希望明确重组整合时间表,避免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由此,执行法院多次主动与当地国资委沟通协调,说明本案特点以及其妥善解决对本地招商引资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影响,最终获得当地国资委对本案执行工作的支持,其承诺加快推进被执行人重组整合,尽快清偿债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2年11月份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服务保障意识、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能动促成执行和解助力实现多方共赢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从社会大局着眼,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加强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打破信息壁垒,架起执行精准服务企业“连心桥”,用心、用情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风险为契机、变挑战为机遇,实现了依法执行、服务大局和促进发展相统一。

10.柳州某银行与某车业公司、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严厉处罚打击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执行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柳州某银行
被执行人:某车业公司、某贸易公司
案外人:某国际公司
执行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在执行柳州某银行与某车业公司、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桂02执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某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3栋35-3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对拍卖程序多次提出异议,该院依法定程序审查处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在三十日公告期满的最后一天,案外人某国际公司又向该院邮寄《书面报告》,以其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带租拍卖,由其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产,其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两张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2日”的租金《收据》。收据样式的产品名称及编码为“西玛优尚60开二联收据(30组)8013”。 经柳州中院向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回复:“根据图片进行对比,编码8013及产品名称属于我公司产品,其样式符合我公司相对应产品的工艺文件V2.0版本,此产品启用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第一次售卖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据此,足以认定该《收据》的落款日期“2012年8月2日”并不是当时所写,而是2017年之后倒签,某国际公司存在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行为。柳州中院遂依法驳回了某国际公司提出的继续租用案涉房产、带租拍卖的异议请求。同时,对某国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和十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后,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审查是为保障执行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程序。但是,如果执行异议制度被不当利用,就会成为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一种手段。本案执行法院针对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并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妨碍司法拍卖的情形,全力开展证据调查核实工作,在查实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的事实后,对当事人实施最高限额罚款,既有力惩戒当事人利用虚假异议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同时也对其他潜在通过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方式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震慑警示效果,对于打击该类拒执行为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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