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
數家媒體於日昨報導,有民眾反應:「他前往預約的診所接種第二劑AZ疫苗,接種前,醫師跟護理師拿出當天要施打的疫苗罐子說明。他一看,驚覺竟是日前引發爭議的 “即期AZ疫苗”,心裡就開始掙扎該不該打!?醫師看出他的心中疑慮,遂跟他說明:“只要在期限內,都有受到藥廠的保障”,他才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接種」(https://www.ctwant.com/amp/article/151572)。
以 “只要在期限內,都有受到藥廠的保障” 這段話上網搜尋,即可發現不少媒體的新聞鏈接、熱門入口網站,以及個別網頁、部落格、臉書……等,皆做了全文轉載。然此 “只要在期限內,都有受到藥廠的保障” 的陳述,以及如中華民國防疫醫學會理事長王任賢對媒體所說:「只要疫苗沒有過期,接種疫苗都在安全許可範圍內,也有受到藥廠的保障,民眾放心打沒有問題」((https://tw.feature.appledaily.com/health/article/KEY/id/YPLZT7XQPFA5RGKXAHMC3VEPB4)
)的 “受到藥廠保障”,皆非屬正確之資訊,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福部實有必要對此做一正式澄清說明。
以美國為例,早在2005年,美國國會即通過「公共緊急事態準備法」(the Public Readiness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 PREPA),對醫療對抗措施提供「侵權責任豁免」。該法案之目的,在於保護醫藥產業不受大量訴訟追訴,以確保在緊急事態下,各式對抗疾病之對策能夠被採用,以對抗各種疾病大流行之發生,且能讓藥品製造商願意隨時開發、生產、供應藥品與疫苗。反觀臺灣,雖未直接訂有「侵權責任豁免」之相關法規,但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則是為本次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之法源依據(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2049)。
此外,即使在上揭之《傳染病防治法》裡,實未明文免除藥品供應商之民事賠償責任,然依照防疫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於本(11)月16日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所說:「國家有法律、有 “藥害救濟” 制度」,即可知若不幸因注射新冠疫苗造成傷害,則民眾循《藥害救濟法》,向「政府」請求最高600萬元的救濟補償,應才屬正確無誤。
再就實例而論,在民間自發之「BNT疫苗捐贈案」上,雖係由鴻海永齡基金會、台積電,以及慈濟基金會分別出資,但在「捐贈契約」上,卻是由政府直接同意,給予德國BioNTech原廠 “免責及司法豁免權”(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10188)。此外,另雖曾有學者論及《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排除疫苗接種損害的求償權,惟因疫苗本身的不確定因素,以及施打的緊急處置性等,均可能導致疫苗施打受害者,難以向藥商請求損害賠償(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17/2000838.htm)。
綜上,當新冠疫苗藥商已然獲得美國等政府援引法律,得以豁免包括:疫苗無效或引發嚴重副作用之免責、豁免賠償義務時,除非有人能證明藥商自源頭開始,即有「存心出錯」之惡性犯意(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8/2002155.htm),否則,恐任誰也無法要求疫苗廠商提供保障、遑論負責!是以,第一線醫療工作者就 “疫苗或即期疫苗” 對民眾所說的安慰之言,實在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