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全县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秦岭区域生物多样性,近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西岔河镇耖家庄水库椒溪河段开展“佛坪县禁捕工作现场推进会暨电鱼违法案件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据悉,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渔期间非法使用电瓶在西岔河镇椒溪河段进行电鱼,被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到案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审查起诉阶段,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对椒溪河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对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活动中,检察官向现场群众讲解了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及意义,并结合身边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通过警示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捞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增强群众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随后,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七千余尾鱼苗被有序投放到椒溪河中,周边群众也积极参与到放流活动中。
下一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结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