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尽医德的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侵害徐光文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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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

《侵害生命权、生存权、人格权》纠纷案;

原告徐玉君、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

 (患者徐光文生前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12010819630207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风南路东风北里33号楼606室、电话、18622854791

原告徐玉会、女、汉族、1954年8月11日出生、

(逝者徐光文老人之长女)身份证号、12010819540811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二径路八仙里30号楼303号 电话、13652164166

原告徐玉娟、女、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

(逝者徐光文老人之次女)身份证号、12010819580527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红霞里26号楼201室、电话、67129563

原告徐玉丽、女、汉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

(逝者徐光文老人之三女)身份证号、12010819610530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魏民里3号楼406室、电话、13821526125   

第一被告、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原滨海新区汉沽医院)

法人代表、杨玉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

第二被告、崔萍、女、汉族、35岁(伪造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玉坨里1号楼10号;

第三被告、徐善兰、女、汉族、(伪造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护士);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王园北里14号楼205号;

第四被告、李瑛、女、汉族、(伪造徐光文病历死亡时间护士);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坨北里13号楼10号;

第五被告、侯静波、女、汉族、(伪造徐光文病历死亡时间主治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路2号;

第六被告、杨世娟、女、汉族、(伪造徐光文病历死亡时间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路滨河家园秀水苑7号楼1门10号;

第七被告、高卉、女、汉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主任)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咸阳里9号楼503号

     第八被告、张洁、女、汉族、28岁(伪造医疗档案徐光文自行出院护士)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第九被告、张永满、男、汉族、35岁、(伪造徐光文病历内三科医师)、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第十被告、王德满、男、汉族、36岁(伪造徐光文病历内三科主治医师)、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第十一被告、徐玉强、男、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友谊街平阳里平房一段20号、电话、18689733585

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被告构成侵害患者徐光文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

二、判令第一被告因侵害徐光文生存权,赔偿给原告,徐光文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医疗损失费(自费)人民币共计六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六分整(¥666666.66元);

三、判令被告向徐光文家属公开赔礼道歉!

四、判令第一被告负责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2013年11月30日原告父亲徐光文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应第一被告要求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原被告双方就患者徐光文“因本人病情缘故,不能或者不愿自己亲自签署在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及其他同意书,特别授权“徐玉君”作为我在医院诊疗中的代理人,代我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等措施,医疗风险、知情同意权进行了约定。

二、原告徐玉君就患者徐光文在LCU治疗期间的特别授权履行代理人权利,代为患者徐光文代理签署多份同意书如下;

(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

(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

(3)患者徐光文《置胃管知情同意书》;

(4)患者徐光文《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5)患者徐光文《输血知情同意书》等等;

二、原告父亲徐光文经LCU全体医护人员精心治疗,基本治愈从LCU急症中心病房出来时、病情很稳定!转内三科巩固治疗期间,身体康复越来越好!12日晚上10点左右,患者与护理人员说说笑笑!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感到心眼难受!躺下后不久,脖子一歪就发现徐光文老人情况不好!护理人员马上叫来大夫!确定徐光文于2013年12月12日深夜11时左右《猝死》!

三、参加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医生及“徐光文猝死原因”如下;

(1)第七被告高  卉(主任医师)、

(2)第五被告侯静波(主治医师)、

(3)第九被告王德满(主治医师)、

(4)第十被告张永满(医    师)、

(5)第六被告杨德娟(医    师)、

(6)第二被告崔  萍(医    师)、以上六名被告参与讨论结论如下;

论证《徐光文死亡结论》“患者家属表示理解”。 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被告应该举证倒置“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家属用什么方式,如何表示理解的?

被告侯静坡、杨世娟在病案号:1164484《徐光文病程记录》记载“患者颈内静脉置管已保留多日,目前观察置管周围可见皮肤苍白水肿,拔管观察”!

举证倒置“造成苍白水肿的原因”!输液管上为什么会有1.5毫米异物(血红色)堵住输液管!有20毫米长、米黄色(脓色)液体附着物!

《徐光文病程记录》被告侯静坡、杨世娟在病案号11644 84病历记载12-12-9;23分写完后,直接就是12-13-02;20分就是《徐光文抢救记录》患者于1;42突发意识不清,最后宣布于02;22分死亡!

《徐光文病程记录》为什么缺失  2013-12-13-1;42分开始抢救患者徐光文老人之前至2013-12-12-09;23分时间段的《徐光文治疗记录》

原告在网络向医疗专家咨询有关“颈部置管,异物堵住输液管后,容易发生什么”?医学专家解释如下;“颈部置管距离心肺很近,且异物随输液管的液体,进入血管,容易堵死心脏血管,造成栓塞或者肺部栓塞!

四、专家预测徐光文老人猝死原因是心肺栓塞被告高卉等六名医师在《徐光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结论也是“大面积肺栓塞”和专家预测基本一致!

      五、以下五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

证据一《徐光文病案首页》被告高卉在首页记载;“患者徐光文死亡原因是猝死”离院方式是“死亡”证明被告崔萍栽赃诬陷“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进一步抢救,要求自动出院”是被告恶意串通胡编乱造的;

证据二被告崔萍伪造的《家属告知谈话记录》与被告侯静坡、杨世娟做出的《徐光文病程记录》均是 2013-12-13-02;20 分开始!病程记录宣布徐光文死亡时间是2;22分,徐光文已死亡情况下,“2;20分能够自行出院吗”?

证据三《徐光文病程记录》上,被告崔萍在2;20分编篡抢救记录,宣布患者徐光文于2;22分猝死, 被告崔萍根本不可能在2;20分同一时间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签署“放弃治疗、拒绝抢救,自动出院

证据四《徐光文临时医嘱单》被告李瑛(在患者徐光文医嘱病历单上记录,徐光文于2;22分猝死在病房!既徐光文老人已经2;22分死亡,不可能2;20分“自行出院”了! 该证据能够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

证据五《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告徐善兰在证明书上记载了“患者徐光文是死后离院!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的要求自行出院、放弃治疗,拒绝插管抢救患者徐光文是不实之词,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

综上;《徐光文病案首页》、《徐光文死亡记录》、《徐光文病程记录》、《徐光文临时医嘱单》、《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上五份证据,均能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房)的情况下!被告相互恶意串通,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在患者家属不知情情况下胡编乱造的”;

六、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再次申请司法鉴定未准,致签字事实不清

(1)在(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案件审理中,徐玉强申请对《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签字笔迹做《是否亲笔所签,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崔萍在两分钟内能否制作出来两份记录》的事实经过如下;

(2)司法鉴定机构对电脑合成的徐玉强签字只是做了笔迹鉴定,没有做“真伪”司法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是否亲笔所签的事实不清?

(3)申请司法鉴定两份《病情谈话告知记录》和《徐光文抢救记录》,鉴定编篡、打印出来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却《终止司法鉴定打字函》,裁判文书竟然没有为什么终止鉴定?(一审判决隐秘鉴定机关证据公正吗)?

(4)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中院,申请笔迹真伪鉴定,被(2016)津02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结论:关于上诉人提出司法鉴定事项“因不属于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申请予以驳回?由于《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漠视再次申请司法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真伪”事实至今不清》;

七、被告在(2016)津2民终第5574号庭审笔录第4页,“做伪证”

、法官问:“上诉人的父亲在你们医院住院,在你们医院死亡认可吗”?被上诉人回答:“应该是其自动出院了”(伪证)。

、法官问:“上诉人父亲什么时间去世的”?被上诉人回答:“2013年12月13日“自行”出院的”! (做伪证)。

、二审法官又问:“上诉人讲他父亲12日去世的”?被上诉人《伪证》说:“家属要求自行出院了(做伪证)”。

、2015年5月15日,本案一审庭审中,徐玉强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受理津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通知书》的《询问笔录》“崔萍”向公安机关做供述《做伪证》!没有得到一审法官支持!

、2015年6月15日,徐玉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刑事案件证据;崔萍向公安做的“徐光文自行出院了”的虚假供述,一审法官没有支持徐玉强的申请;造成了徐光文死后三小时,自行出院的事实不清!

、徐玉强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和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案件的全部证人证言》一审法官不作为;

八、《徐光文授权委托书》证明患者徐光文特别授权(女儿)徐玉君作为自己在医院诊疗期间唯一合法的代理人“由徐玉君代理徐光文对其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签署相应的知情书、同意书”(被告崔萍医师和徐玉强签订病人家属谈话告知书“放弃治疗徐光文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被告崔萍(医师)丧失医德,盗用徐玉强名义(干涉)徐光文生存权,剥夺徐光文生命权的法律责任及强加给徐玉强的侵权责任如下;

侵犯了患者家属,原告决定挽救徐光文生命权利;

被告在患者家属不欠医院救治款的情况下,放弃救治患者的治疗!是没有医德的,残忍剥夺徐光文老人生命,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③患者徐光文老人,国家给予医疗报销95%(仅仅自费5%)的情况下,(徐光文老人自有存款数十万元,名下还有数百万元财产情况下),被告崔萍侮辱患者家属的人格,致使原告四年来背负“不救徐光文老人生命的骂名”;

十、被告张杰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病历档案中,记录12月13日2;22分“患者徐光文自行出院”被告张洁在患者2;22分徐光文已经“猝死在医院”的情况下在《危重患者记录》伪造患者自行出院,来推脱法律责任;

十一、证人证言证明《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

、《病友王建起和妻子赵振琴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6-9页)证言:“我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了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时左右徐光文病逝于我的身旁病床上,当晚是徐光文的姑爷(天化运输队司机)看护徐光文老人,约12时左右徐光文家属陆续到了医院,他的大儿子晚来了半个小时左右,大约12时12分左右家属就把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果说的不是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联系电话、022-25694121;王建起质证后,向法庭递交了自己住院证明《王建起住院病案首页》。

《李建生证言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0-12页):“2013年12月12日晚11点左右,我岳父过世了,我到医院已经过世了”,法官问:“你与老人什么关系”?李建生回答:“二姑爷”。法官问:“你继续”?李建生:“我们就操持找救护车,一个护士把徐玉强招呼走了,去签完字,我们就把死者运走了”。法官问:“病逝前你在现场吗”?李建生:“薛景平给我打的电话”。法官问:“什么关系”?李建生答:“二女婿”。法官问:“什么时间给你打的电话”?李建生答:“晚上11点左右说已经过逝了”。法官问:“你几点到的医院”?李建生答:“12点吧”。法官问:“你看见什么”?李建生答:“抢救正撤呢”。法官问:“后续的事情”?李建生答:“不知道,护士把原告(指徐玉强)叫走了”。法官问:“拉走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多了”。法官问:“怎么拉走的”?李建生答:“汉沽医院120”。法官问:“你去时看到病房还有人吗”?李建生答:“我没注意”。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左右”。

《薛景平证人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2-13页)徐光文证言:“徐光文是我的岳父,死的那天是我值班,晚上给我打电话说老人不行了,我到了之后大概四个穿白大褂的不抢救了,大夫说“找车拉走吧”!法官问:“你到医院几点”?肖振发回答:“12点前”。法官问:“找车几点”?答:“12点前”。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答:“不清楚,到家穿完衣服已经1点多了”。

、(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4页)一审原告代宣读:徐光文住院期间的同室病友钟伟民老伴李翠萍证言:“我的丈夫钟伟华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2013年12月12日傍晚10时左右病逝在我丈夫旁边的病床上,当晚是我李翠萍照顾有病的丈夫钟伟华,照顾徐光文老人的是老姑爷(可能姓薛),徐光文老人去世后,大约凌晨12时左右大女儿和大女婿先到的医院,儿子是最后到的医院,大约凌晨12时15分左右家属就将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实话,如果不是事实,负完全法律责任”。电话、0222563822;手机;15822033255;因李翠萍(女)老人83岁了(腿脚不方便,加之钟伟华因心脏病刚刚去世),不能出庭质证(上诉人一审法院申请;请法官到李翠萍老人家里调查取证);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徐光文老人于2013年12月12日傍晚11时左右去世”。

、薛景平证言(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14-18页:

法官问:“证人薛景平讲一下你要证明的问题”?

薛景平答:“老人去世那天我值班,当晚11点左右,老人不太好,叫大夫”。

法官问:“你有老人什么关系”?薛景平答:“岳父”。

法官:“讲一下过程”?薛景平答:“我5点多接的班,十点多老人有点饿了,我去外面买点饭,吃完10点多左右,老人不好了,我就叫大夫抢救,老头不太利索了,我给家里打电话”。

法官:“你先给谁打”?薛:“三姐(指徐玉丽)”。法官:“你与原告关系”?薛景平:“大舅哥”。

法官:“医院抢救了吗”?薛:“抢救了”。法官:“多长时间”?薛:“半个多小时”。

法官:“徐玉强什么时间来的”?薛:“不清楚”。法官:“有人叫走徐玉强吗”?薛:没有!

法官问:“老人去世原告在现场吗”?薛:“在场,他办的手续”。法官问:“从医院抢救,谁说死亡的”?薛:“大夫说的”。

法官问:“什么时间从医院拉走的”?薛景平:“一点左右”。

法官问:“从医院拉走什么状态”?薛景平:“死亡了,抢救设备都撤了”。

法官问:“当时拉走之后,看见原告与医院签订什么了吗”?薛:“没有”。法官问:“当时死者主治大夫你清楚吗”?薛:“不清楚”。

法官:“崔萍大夫你认识吗”?薛:“不清楚,我都是晚上值班”。

徐玉强问证人薛景平问题如下:

一问:“当时你告诉三姐是情况不好了,还是死了”?

薛景平答:“不好了”。

二问:“老人死亡时间”?   

薛景平答:“11、12点左右”。

重复二问:“是11点至12点吗”?

薛景平答:“是”。

三问:“我到医院是抢救还是死亡”。

薛景平答:“抢救设施往外推呢”。

法官问(19页)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徐光文是在医院死的吗”?

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对,死亡之后拉走的”。

2015年5月15日徐玉强向公安机关举报《崔萍医生伪证罪》被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证人证明如下;

《徐光文邻居张德娟到公安机关作证》证明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因《徐光文去世》搭建灵棚其车辆碍事,徐玉强找到邻居张德娟说明将车辆移动一下;证明13日凌晨2;20分时间段徐玉强并不在医院;证明在这个时间节点与被告崔萍不可能谈《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的事宜;

《徐光文邻居邱吉祥到公安机关作证》证明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之前,徐玉强找到了邻居邱吉祥,就《搭建灵棚》事宜,洽商将邱吉祥的车辆移动至不碍事的地方;证明13日凌晨2;20分在这个时间节点,没有时间与被告崔萍交谈有关徐光文《病情告知谈话记录》;

小结;(一)、以上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徐光文老人猝死,死亡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00至12;00之间!而且被告已经在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件中(承认)徐光文死亡在医院后将遗体运出医院的,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自动出院拒绝抢救徐光文--就是不实之词;(除非徐光文老人在12日晚10;55分猝死三小时后,于13日凌晨2;20分死而复生)!徐玉强才有可能在 2;20分接受被告崔萍告知!和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字“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徐光文老人”|可惜“这种死而复生的奇葩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以上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告崔萍伪造的!

十二、关于《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事实与经过;

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有关(2017)津0116民初第46518号民事判决引用(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书》,涉及到了对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徐玉强签字的司法鉴定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复印件4张;证明(徐玉强再次申请对《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徐玉强签字”从新做“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仅对徐玉强笔迹的笔锋做了描述,没有认定是徐玉强亲笔所签,杨学秋法官没有批准《再次申请司法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的事实不清!

证据二、关于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申请表》

复印件4张;《司法委托申请表》申请鉴定内容如下;

(1)司法鉴定徐玉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第一次申请鉴定内容)。

(2)司法鉴定崔萍医生一边编辑、一边打字的数量,两份文书签字用时《2分钟内的打字数量》。证明目的《病情谈话记录》是被告崔萍伪造的。

证据三、鉴定机关终止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函》复印件1张!

(1)《关于终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打字时间的函》一审判决前,杨学秋、卓丹红、张新娣三名法官接到(终止司法鉴定函)并没有告知原告徐玉强,也没有在判决书中阐述说明“为什么终止了另一项司法鉴定”?这两项鉴定仅作一个(而且在徐玉强签字“真伪”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这一审(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民事判决能公平公正吗!

(2)杨学秋、卓丹红、张新娣三名法官在(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案件审理中,(隐秘了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终止司法鉴定的证据)!侵犯了徐玉强对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的《申请司法鉴定权利》!

证据四、为什么《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鉴定两项内容只做一项;

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两项司法鉴定内容,仅做了一项!请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6张;

(1)明明申请对徐玉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却做了“徐玉强笔迹”做了符合徐玉强签字笔锋进行了描述,但是没有证实“徐玉强三个字”是亲笔所写!

(2)明明申请司法鉴定(徐光文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和《徐光文抢救记录》打字、打印,签字用时《2分钟内的打字数量》反被鉴定机关终止。《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反被二审法院(2016)津02民终4736号判决认为“提出申请鉴定事项,因不属于鉴定解决问题,鉴定申请予以驳回!这公正吗?

(3)徐玉强姓名权本案涉及徐玉强姓名签字,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徐玉强签字真实性,一审法院却违反审判程序的驳回徐玉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罔顾事实,均依据(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判决司法鉴定意见书,掩耳盗铃的驳回徐玉强姓名权的诉求是不是丧尽司法公信力!

十三、关于《患者徐光文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是徐玉君;

证据一、《患者徐光文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共计8张);

证明徐光文女儿是徐光文与@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签订“因本人病情缘故,不能或者不愿自己亲自签署在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合(错别字应该是“和”字)手术及其他同意书,特别授权“徐玉君”作为我在医院诊疗中的代理人,代我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等措施,医疗风险等事宜的知情同意权。代理本人签署相应的同意书,其内容代表本人意愿。被授权人徐玉君签字。

(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3)患者徐光文《置胃管知情同意书》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4)患者徐光文《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5)《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没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小结、1-4均有徐玉君签字同意!单单《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没有签字?

证据二、《徐光文病情讨论记录》复印件4张;参加人有被告高卉(主任医师)、被告侯静波(主治医师)、被告王德满(主治医师)、被告张永满(医师)、被告杨德娟(医师)、被告崔萍(医师)、

徐光文死亡结论“患者家属表示理解”。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

(1)徐光文因“窒息”死亡。

(2)徐光文因“大面积肺栓塞”死亡;

(3)徐光文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

请审判长注意!《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徐玉君和被告签订《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才是合法合理的!没有徐光文授权委托书,没有权利“放弃救治、拒绝抢救徐光文老人,被告伪造《病情谈话记录》证据确凿!

十四、为证明被告崔萍栽赃诬陷患者家属,“放弃、拒绝抢救徐光文,自动出院”,原告再次申请对《病情谈话记录》上徐玉强签字从新进行“真伪”司法鉴定)!望批准?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

(1)鉴定徐玉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鉴定内容)。

(2)鉴定被告崔萍一边编辑、一边打字的数量,两份文书签字用时《2分钟内的打字数量》。《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告崔萍伪造的。

    司法鉴定目的;“查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告恶意串通伪造的。

十五、综上所述,被告剥夺“徐光文生存权”后,栽赃诬陷原告不救父亲患者徐光文,侮辱了原告人格,徐玉强无权代表徐光文家属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署“放弃救治和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生命”,被告伪造患者自动出院告知谈话记录与其他书证相互矛盾,且能相互印证《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之前诉请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玉君

具状人、徐玉会

具状人、徐玉娟

具状人、徐玉丽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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